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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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憶俊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憶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憶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1月30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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