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李新枝
李登安 李忠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