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調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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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調字第297號

聲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代理人 曾妍珊

相對人 張柏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亦據聲請人載明於起訴狀,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基於當事人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簡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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