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培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