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美伊 、 潘富聖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潘美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潘美伊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相對人潘美伊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
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潘富聖,顯
已損害聲請人債權,故請求應塗銷該贈與關係,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