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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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岳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國中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54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
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簡易判決於民國106年6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
在途期間2日,算至106年7月17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
至106年7月18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
憑,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