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瑋成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京樺 原告穎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融 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7,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