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王榮發 被告 吳建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李宜穎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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