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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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范振新 被告 黃韋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琇晴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訴 字第 465 號(110.09.28)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571 號裁定(111.02.2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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