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8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被告嘉興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被告萬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