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41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鄧新有 即宏城自動門企業社
丁○○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