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0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零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