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詩童
原名乙○○)住臺北縣三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陳詩童(原名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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