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