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貞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24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716、6412、9455、9456、97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張季芬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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