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49號原告 邱武榮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
張麗琴 律師被告即承受訴訟人 陳秋娟 即被告 吳德 .
吳軒豪 即被告吳德. 吳詩婷 即被告吳德. 吳浩雯 即被告吳德.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秋娟、吳軒豪、吳浩雯、吳詩婷為被告 吳德光 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德光於民國100年4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陳秋娟、吳軒豪、吳浩雯、吳詩婷等4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今繼承人陳秋娟、吳軒豪、吳浩雯、吳詩婷等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其等為被告吳德光之承受訴訟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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