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盧福壽選任辯護人林美倫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 律師選任辯護人 安玉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一民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 律師被告 陳倩瑜 選任辯護人 謝進益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貞吟 律師被告 洪玉汝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義斌 律師選任辯護人 曾君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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