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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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勝弘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羽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史羽弘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慈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八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三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