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28號聲請人 陳昌煥 關係人 陳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
3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漳 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漳𡍼」。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1段第9列中關於原監護人「 陳善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邱善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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