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秀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2時4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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