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913號聲明人 羅秀娥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坤瀾 於民國103年8月5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坤瀾於103年8月5日死亡,聲明人雖向本院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等係被繼承人之養子 黃淇中 之配偶,即被繼承人之媳婦,依法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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