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946號聲請人 吳克喜
吳克興 吳鳳蘭 吳秋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克旺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吳阿台吳羅瑛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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