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陳國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038元(計算式:471,460元+423,924元+70,654元=966,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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