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怡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7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
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