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斗南通信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28日│11,250元│0000000│││1││限公司斗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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