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嘉仁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張雅慧附表:受刑人劉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4日│100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47號│100年度偵字第348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4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6日│100年4月22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4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6日│100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295號│100年度執字第6131號││││鈞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