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八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金鈴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