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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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83號上訴人 許琳苡 被上訴人 林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第12頁)。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原法院查詢簡答表足憑(見本院卷第14至17頁、第21至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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