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21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11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11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承審法官蘇素娥、梁耀鑌、胡宗淦,有枉法越權、吃案、包庇、破壞憲政體制及其他違法不當情事,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聲請迴避之實益,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裁定、96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魏高明,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具狀聲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11號辦理法官迴避案件之承審法官即蘇素娥法官、梁耀鑌法官及胡宗淦法官迴避,有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狀章所載日期可參。然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11號案件,前經本院於同年7月8日裁定駁回,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可考。
聲請人於該迴避案裁定審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已無實益。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