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琳苡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永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