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3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茲國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陳茲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茲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誤載為「Z000000000」號。且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