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01號原告 湯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芸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