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 邱褔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朱明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開庭時所為之陳述可供作為聲請人他件民事訴訟有利證據之必要,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自費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蘇錦秀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期日│程序│├───────┼──────┤│106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107年4月30日│準備程序│├───────┼──────┤│107年5月18日│準備程序│├───────┼──────┤│107年6月8日│準備程序│├───────┼──────┤│107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108年3月6日│準備程序│├───────┼──────┤│108年4月10日│準備程序│├───────┼──────┤│108年4月19日│準備程序│├───────┼──────┤│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