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惠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惠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