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09號聲請人巧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支票號碼MA0000000與提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示票據號碼NA0000000不符、請補正清晰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釋明之。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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