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交簡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交簡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交簡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甲○○無駕駛執照駕車,有該被告於警局詢問時之供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各1紙附卷可查,因而致 陳張滿妹 死亡,依法應負過失致死刑事責任,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爰審酌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駕駛執照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且行經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復未依規定於該交岔路口停等,讓幹道車優先通行之過失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凱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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