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世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世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世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累犯之立法意旨,在於行為人前已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赦免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於行為人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情形,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乃由法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以符罪刑相當之原則,非必以前後所犯兩罪須為同一罪名,或所再犯之罪其罪質與前罪相同或相類之犯行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指明被告前因2次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6月10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核與檢察官所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相符(見偵卷第7、8、91頁),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被告前後犯行罪名雖不相同,但前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仍故意再犯罪,足見其未能從徒刑執行學到教訓,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然竊取雇主攤位之財物新臺幣(下同)5,100元,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毀損等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戶籍資料及偵查中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所竊取之現金5,100元,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告訴人亦表示被告目前尚未與其和解(見偵卷第107頁),自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84號被告潘世昌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里村○○○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世昌前因2次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詎猶不知悔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10月19日凌晨0時15分許,在其受僱由 吳健民 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新光黃昏市場六街6路內之豬肉攤內置物箱,竊取新臺幣(下同)51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經吳健民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健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潘世昌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健民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所涉竊盜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請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之犯罪所得51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檢察官鄭仙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