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青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青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青志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青志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其中編號5所示之罪,雖經上訴審撤銷改判,惟其撤銷事由非有利於受刑人,上訴審對該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與第一審判決宣告者相同,皆為有期徒刑3年2月),又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編號1至3之罪所侵害法益相類、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有關併科罰金部分,核無數罪併罰之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罰金部分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青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2日107年9月24日22時許107年9月26日凌晨1時許偵查機關案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69、5770、5829、5830、6125、647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2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69、5770、5829、5830、6125、647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44號108年度訴字第51號108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日期109.10.27109.2.12109.2.1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44號108年度訴字第51號108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27109.10.13109.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06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7年5月間某日至108年3月19日106年5月間某日至107年9月26日107年9月26日偵查機關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69、5770、5829、5830、6125、647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2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69、5770、5829、5830、6125、647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2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69、5770、5829、5830、6125、647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判決日期109.2.12109.11.10109.11.10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0.13109.12.14109.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號編號5、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