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麗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前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
0年度抗字第599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於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9450、9451、9452號)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違禁物,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單位│備註│├──┼─────┼────────┼──────────────┤│1│第二級毒品│1包(含無法與毒│卷內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基安非他│品析離之包裝袋1│106年5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命│只,驗餘毛重0.41│告(UL/2017/00000000)記載含││││73公克)│左列毒品成分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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