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永川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盈蓁
李秋月 何美珍 蔡玉英 蔡志清 蔡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7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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