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64號債權人 王馨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意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王意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發票人為生泰開發有限公司,王意捷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若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