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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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尤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世宗林秀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世宗、林秀銀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對被繼承人 吳明洲 之債務新臺幣100萬元。惟查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未據聲請人提出吳明洲、 林秀櫻 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二人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等,嗣經本院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因應受送達人即聲請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於民國105年8月8日退回無法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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