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940號債權人 王紅梅 債務人 孫連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連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之所有單據(台端僅提出管理費新台幣8,400元之單據,其餘未提出)。
二、債務人孫連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