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文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