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17日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39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00、10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嗣於緩刑期內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55號,撤銷其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