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簡字第235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3張(下稱
系爭本票),每張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共計990,
000元,詎被告屆期未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系爭本票為伊所簽發不爭執,但係交付訴外人劉
桃以擔保會款支付,伊已繳清會款,訴外人 劉桃 卻未返還系
爭本票,並轉讓原告2人,伊不負票據責任等語。並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
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
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經查,原告提出之系爭本票33紙,均未記載發票日,依
上開說明,其本票當然無效,被告自不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
。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胡樂寧
┌───────────────────────────┐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 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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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記載│30,000元│87.04.06│No238701│
├──┼─────┼─────┼──────┼─────┤
│2│未記載│30,000元│87.05.06│No238702│
├──┼─────┼─────┼──────┼─────┤
│3│未記載│30,000元│87.06.06│No238703│
├──┼─────┼─────┼──────┼─────┤
│4│未記載│30,000元│87.07.06│No238704│
├──┼─────┼─────┼──────┼─────┤
│5│未記載│30,000元│87.08.06│No238705│
├──┼─────┼─────┼──────┼─────┤
│6│未記載│30,000元│87.09.06│No238706│
├──┼─────┼─────┼──────┼─────┤
│7│未記載│30,000元│87.10.06│No238707│
├──┼─────┼─────┼──────┼─────┤
│8│未記載│30,000元│87.11.06│No238708│
├──┼─────┼─────┼──────┼─────┤
│9│未記載│30,000元│87.12.06│No238709│
├──┼─────┼─────┼──────┼─────┤
│10│未記載│30,000元│88.01.06│No238710│
├──┼─────┼─────┼──────┼─────┤
│11│未記載│30,000元│88.02.06│No238711│
├──┼─────┼─────┼──────┼─────┤
│12│未記載│30,000元│88.03.06│No238712│
├──┼─────┼─────┼──────┼─────┤
│13│未記載│30,000元│88.04.06│No238713│
├──┼─────┼─────┼──────┼─────┤
│14│未記載│30,000元│88.05.06│No238714│
├──┼─────┼─────┼──────┼─────┤
│15│未記載│30,000元│88.06.06│No238715│
├──┼─────┼─────┼──────┼─────┤
│16│未記載│30,000元│88.07.06│No238716│
├──┼─────┼─────┼──────┼─────┤
│17│未記載│30,000元│88.08.06│No23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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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記載│30,000元│88.09.06│No23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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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未記載│30,000元│88.10.06│No238719│
├──┼─────┼─────┼──────┼─────┤
│20│未記載│30,000元│88.11.06│No238720│
├──┼─────┼─────┼──────┼─────┤
│21│未記載│30,000元│88.12.06│No238721│
├──┼─────┼─────┼──────┼─────┤
│22│未記載│30,000元│89.01.06│No238722│
├──┼─────┼─────┼──────┼─────┤
│23│未記載│30,000元│89.02.06│No238723│
├──┼─────┼─────┼──────┼─────┤
│24│未記載│30,000元│89.03.06│No238724│
├──┼─────┼─────┼──────┼─────┤
│25│未記載│30,000元│89.04.06│No238725│
├──┼─────┼─────┼──────┼─────┤
│26│未記載│30,000元│89.05.06│No233426│
├──┼─────┼─────┼──────┼─────┤
│27│未記載│30,000元│89.06.06│No233427│
├──┼─────┼─────┼──────┼─────┤
│28│未記載│30,000元│89.07.06│No233428│
├──┼─────┼─────┼──────┼─────┤
│29│未記載│30,000元│89.08.06│No23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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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未記載│30,000元│89.09.06│No23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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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記載│30,000元│89.10.06│No233431│
├──┼─────┼─────┼──────┼─────┤
│32│未記載│30,000元│89.11.06│No23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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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未記載│30,000元│89.12.06│No23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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