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朝麟 診所即黃朝麟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9,034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