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德盛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
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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