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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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翁瑞竣 相對人即債務人萬竊莫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恙菄 (原名: 張肇家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恙菄(原名:張肇家)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莌貴 (原名: 黃秋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