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建璋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零捌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參拾玖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參角陸分,及如附表二美金借款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港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港幣借款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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